关于公示首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通知
湘建建〔2003〕25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地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建〔2003〕51号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要求,全省首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已经各市、州及有关单位核查并上报我厅,现予公示。
鉴于此《公示制度》尚处宣传、贯彻、推行阶段,经研究决定,对本次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实施监理并未及时书面报告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企业不予公示;对本次公示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均不作停业整顿及停止执业资格的处理。2003年7月1日后,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我厅将严格按照《公示制度》要求不折不扣执行。
《公示制度》建立以来,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保证了首批不良行为记录的上报和公示。但有个别市对此项工作的态度极不严肃,未能按要求上报,对此提出严肃批评。
附:详细公示名单请到省招标办、省质安监总站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